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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离奇事故引六年官司 13次开庭仍悬而未决           ★★★★★
四川离奇事故引六年官司 13次开庭仍悬而未决

安县一起离奇事故引发车主与电力公司长达6年的官司,8审13次开庭仍然悬而未决

  绵阳市安县朝阳磷肥厂厂长李荣开车外出突发车祸,汽车撞上电杆,所幸无人受伤。仅仅20多分钟后,惨剧突然降临,因电力公司强行送电,导致紧张抢险中的一名救人者与一名被救者双双触电身亡,汽车被烧毁。这起离奇事故引发了李荣与电力公司之间一起长达6年的官司。

  昨日上午,备受关注的“1999·4·11”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在绵阳中院开庭再审。至此,这起颇多争议的民事赔偿案已进行了8审13次开庭。此案曾引起了央视等省内外多家媒体的高度关注。

  车撞电杆抢险中两人触电亡

  1999年4月11日,李荣驾驶三菱越野车前往安县清泉镇收货款,同车的还有会计贺雪梅。当行至成青路秀水镇路段时,越野车滚下路面,撞到公路旁的10KV秀桑线15#电杆,卡在15#电杆和公路堡坎之间,当时李、贺两人均没受伤。李荣从车内出来,打电话叫人施救。10多分钟后,李本堂从厂里赶来,当他站在汽车的引擎盖上,正准备将贺雪梅从车里拉出来的一瞬间,惨剧突然发生。

  李荣突然看见电线冒火花,大喊:“糟糕!赶快救人!”他扑过去抢救,却被高压电击晕。李本堂和贺雪梅当场触电身亡,汽车也烧了个精光。几分钟后,接到报警的交警和消防队赶到现场处理事故。

  交警调查突然送电造成惨剧

  经查,汽车撞击造成10KV输电线脱离绝缘瓷瓶后落在铁横担上,引起短路、停电,绵阳市电业局安县电力联营公司(简称“电力公司”)因开关跳闸后,自动重合不成功,变电站采取人工强行送电导致惨剧的发生。

  安县交警大队在调查中发现,车祸发生时就造成了电线短路,20分钟后发生的触电事故,是电力公司突然送电造成的。半年后,安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李荣驾车驶出路外翻车,造成了秀山(镇)10KV电杆和车辆的损害,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李本堂、贺雪梅触电身亡、车辆报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事件责任车主电力公司各执一词

  李荣认为,车祸造成的电杆等设备损失,应该由他负责赔偿;李本堂、贺雪梅触电身亡,跟此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自己不应负责。两位死者家属也同意此观点。

  因此,两位死者家属和李荣找到电力公司,要求赔偿。李荣拿出了托人从电力公司得到的电脑记录单,显示就是这次人工强行送电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电力公司则认为:根据《四川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电线开关跳闸后,计算机自动合闸,自动合闸不成功,值班人员可以不经联系立即试送一次,他们在操作上是符合有关规定的。李荣的律师罗兆保却认为,电力公司要承担管理工作疏漏的责任,因为这起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律师调查发现,短路后,电力调度值班室曾给事故发生地附近的电管站打过电话,但联系不成功,没有及时掌握情况即强行送电。

  行政诉讼撤销安委会认定书

  电力公司坚持认为没有过错不愿赔偿,于是,李荣和两名死者的家属向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和李荣被焚毁的汽车等经济损失。

  就在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给法院送来一份“4·11”电力安全事故认定书,认定李荣应负主要责任,两名死者负一定责任,安县电力联营公司不承担责任。

  安委会强调,不管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他们只能依据操作规定来认定,电力公司符合操作规定,没有责任。而李本堂和贺雪梅二人,都是具有独立民事责任的人,在这种危险情况下,一个没有及时离开现场,一个到现场施救没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所以造成这次事故的重大后果。同时,安委会认为李荣负主要责任的理由是:“李荣在发生事故报警时,未及时准确地向电力公司供电调度电话报警”。

  2004年2月,安县法院作出初审行政判决:维持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4·11”电力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书。宣判后,李荣等4人向绵阳中院提起上诉。李荣认为,安委会根本就不具备资格单独对这起电力安全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和划分。

  绵阳中院认为,安县法院的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县安委会对该事故作出的相关民事责任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且超越其行政职权。2004年4月,绵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安县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安县安委会关于“4·11”电力安全事故的认定。

  民事诉讼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2004年9月,安县法院对“4·11”电力安全事故的民事赔偿作出一审判决:“4·11”电力事故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李荣违章驾车撞击电杆,致高压线脱离绝缘瓷瓶使贺雪梅、李本堂处于危险状态,是他们触电的主要原因,李荣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但该线路属安县电力公司所有,安县电力公司应承担20%的无过错责任。李荣等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2004年12月,绵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李荣应对李本堂、贺雪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安县电力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维持安县法院的原判,死者贺雪梅家属获赔129830元,死者李本堂家属获赔68832元,其中朝阳磷肥厂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电力公司承担20%。

  双方不服提起申诉法院再审

  李荣及电力公司均不服判决,于今年3月向绵阳中院提出申诉。今年6月2日,绵阳中院裁定由中院另组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10月9日、10日两天,绵阳中院再次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双方围绕着谁该负主要赔偿责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记者辜英智特约通讯员陈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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