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关文章 |
 |
|
|
|
|
 |
税总出台《税收管理员制度》 明确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 |
顶 ★★★★★ |
|
| 税总出台《税收管理员制度》 明确税收管理员具体工作职责 |
|
|
nbsp;
国家税务总局3月25日颁布《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0号),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对税收管理员的监督管理。这一办法将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税收管理员制度》中明确,税收管理员要负责调查核实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了解掌握所管纳税人的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负责调查核实所管纳税人纳税申报各类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了解掌握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等情况,定期定额纳税户税收定额的调查和初步核定等;负责进行税款催报催缴,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管理事项的调查核实,协助有关部门清缴其有关税务证件、发票,清算应征税款、罚款、滞纳金;负责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器具的日常管理,督促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器具,负责对各类异常发票的到户核查;负责调查了解分析管户税源变化和税负变化趋势及原因,提出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建议,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要求和工作计划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评估、约谈辅导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负责对管户各类税源信息实行“一户式”存储管理与维护;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等各项纳税服务和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在制度上明确税收管理员的具体工作职责。为各地税务机关规范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和执法行为提供了依据。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体现了“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规定,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项工作。特殊情况,如交通不便的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税收管理员也可直接征收。税收管理员将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具体轮换时限将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办法同时对税务机关如何监督管理税收管理员进行了明确。
|
|
|
|
上一篇文章: 从今年起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下一篇文章: 4月1日起 新《典当管理办法》实施 |
|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