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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危机:划清界限 有多少员工可以被抛弃?         
戴尔危机:划清界限 有多少员工可以被抛弃?

戴尔危机始末

  数天以前,一份标明发出时间为美国东部时间4月27日晚8时12分的电子邮件被媒体披露后引起轩然大波。在这封邮件中,戴尔公司销售人员Chris写道,“要知道,联想公司是一家中国政府控制的企业,最近刚刚收购了IBM的个人电脑业务。尽管美国政府已经批准了联想的收购,大家必须明白一点,现在客户们每买IBM一美元的产品,都是直接支持和资助了中国政府。”

  这封信的接收方,是一位主管军队系统电脑采购的负责人,其所在的公司总部位于美国新泽西州,公司主营业务是系统基层与咨询,客户包括美国联邦政府以及许多美国军方客户,是IBMPC的前客户。

  尽管前者强调IBM将个人电脑业务卖给了联想,而联想是中国政府控制的公司,后者并没有在意联想的中国背景,他甚至提醒戴尔的销售人员说:“戴尔笔记本电脑95%的初级产品在中国(戴尔在厦门设有规模庞大的制造企业)完成,戴尔自己甚至没有任何笔记本电脑的设计,完全依赖于台湾地区的ODMs(原始设计制造商);希望戴尔自己已经意识到上述现状。”

  联想在随后的声明中表示,“近两个月来我们不断听到我们美国销售团队反映类似情况,对于今天媒体报道中所提及的戴尔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深表遗憾。”

  

  此后,戴尔中国公司发表声明说:“我们对该员工发表这样的言论深表遗憾,该言论绝不代表公司的立场。”戴尔在声明中还宣称,“诚信取胜”是公司的行为守则。在戴尔公司的员工行为守则中,对于发表任何有关竞争对手及其产品的评论均有明确和严格的规定。

  对于该员工的行为及此事,公司目前正在严肃认真地处理。但戴尔表示,处理的结果戴尔将不会予以公布。

  就在“邮件门”事件发生前的几个月,美国著名的《财富》杂志公布了2005年度“美国最受尊敬公司排行榜”,戴尔取代沃尔玛成为“2005年美国最受尊敬公司”。

  在对1万名被调查者从创新、员工能力、财务状况、管理层素质、企业资产的使用、社会责任感、长期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等数个方面调查后,《财富》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邮件门”事件让人们有理由担心,戴尔会像2002年一样再次跌出排行榜。那次,戴尔因为客户服务和员工凝聚力的问题而没有入选。

  而此次“邮件门”事件,戴尔的员工又一次成为事件的焦点,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之间如何界定?公司对员工个人行为到底需不需要负责?如果需要,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负责?

  谁来界定个人行为

  戴尔强调:“该名员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戴尔公司的员工行为准则。这只是公司基层员工个人为争夺订单而采取的手段,绝非戴尔公司的策略。”

  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司策略?员工操作成功后,获益的是公司;操作失败,责任全部由自己承担,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责任?仅凭此声明,就真的可以划清界限?

  “这是一种托词,不符合逻辑,也不符合常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吴春波教授对戴尔将此事件归结为员工个人行为批评说。他进一步指出,员工是公司的员工,为公司服务,获得公司支付的报酬,也承担着一切与此相关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与此相对应的,公司也必须对员工承担责任和义务,给予其权利。

  吴春波举例说,戴尔对此事的处理,正像自家的孩子在外面做了坏事(而且还是为了自家的利益做了坏事),父母对外人说,“这是孩子的个人行为,与家里无关”一样。“无论是用中国的价值观,还是用美国人的价值观来判断,其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无独有偶,以员工个人行为为危机进行开脱的事件也发生在中国企业身上。5月18日,格兰仕在湖北《十堰晚报》上以广告版面刊发《夏天慎防紫外线家电》一文,对“紫微光”微波炉点名进行攻击和诋毁,并劝导消费者不要购买“紫微光”微波炉。事实上,“紫微光”微波炉是格兰仕竞争对手美的力推的产品。面对美的的质疑,格兰仕在正式回函中,以同样的举措进行了回复,即将事件的发生归结于员工个人行为。格兰仕表示,文章系公司新进员工个人行为。对于该名员工,公司已经做出严肃处理。

  “像家庭要承担监护责任一样,公司最起码要承担对员工教育与管理不力的责任。”吴春波分析说,如果公司说不承担责任,这根本上是在推卸责任,这样做是一种不敢承担责任和推卸责任的表现。

  吴春波建议说,既然事情已经发生,公司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启动危机处理机制,妥善解决。“这是负责任公司应该也必须做的。”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程向阳认为,员工在工作期间对对方公司造成伤害,公司因为负有监管责任,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吴春波进一步指出,作为一个法人,公司应该为其成员在工作时间内,与工作相关的一切工作行为和工作结果承担最后的全部责任。“当员工的行为和结果对利益相关者出现直接的和间接的损害时,公司必须对其承担责任。”

  程向阳建议说,公司必须引导员工遵守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律法规、遵守跨国公司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自身已有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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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任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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