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少员工可以被抛弃
作为一家受尊敬的企业,公司的雇主品牌对吸引人才起到重要作用。员工的个人行为,包括跳槽、犯罪、人身伤害等,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而公司在员工行为和公司行为之间无法界定的问题上的处理态度,也会对公司的雇主品牌甚至品牌造成重大影响。
“从内部管理上来看,戴尔有义务对内部员工做出一个声明,告知员工事件处理的结果。”程向阳表示,由于员工是代表公司与客户进行商业沟通的,公司负有监管责任。
“员工成为全部责任的承担者,是不公正,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吴春波分析说,从结果上来看,公司不是最终的获益者。“员工的工作行为与工作结果与公司的利益是连在一体的,员工受伤害,最终公司也会受伤害的,其区别不过是直接伤害与间接伤害之差。”
戴尔声称公司在员工行为准则中规定了员工不得进行此类活动。“公司有义务引导、指导、约束、监控和惩处员工的行为,使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商业伦理、竞争规则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吴春波说。
“如果公司没有做如上工作,使得员工出现错误行为,公司应承担责任。”程向阳表示。
根据香港廉政总署以及香港道德发展中心的一份建议,企业在制定员工行为守则时,应该明确的行为包括公平公开竞争、达到符合公众利益的标准、遵守采购及投标的程序、严禁贿赂及贪污行为等等。
这份建议同时表示,一个公司的行为准则制定以后,需要良好的内控系统,以及员工的培训,才能确保准则的遵守和执行。
系统控制的原则包括:清楚说明工作程序以及职责、确保监管有效、妥善保存正确的记录等等。而培训能够加深员工对公司准则的认识,帮助员工了解公司的道德标准。
毫无疑问的是,当公司为了保全自己,而对外宣称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无关时,就会伤害到当事员工,同时,会对其他员工产生负面影响。从心理契约的角度来看,公司单方面破坏了与员工之间默认的规则。
“从法律角度,必须进入司法程序,法律才能补偿员工所受到的伤害。”吴春波分析说,在这个事件中,更多的是伦理、道德层面的问题。“当然还有一些潜规则在起作用。”
他建议说,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要学会自我保护。“严格地遵循公司的规则、规章制度和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做事,不要做一些自己能力无法控制过程和结果的事。”
而对于处理结果,吴春波和程向阳的看法有些不同。吴春波认为,任何公司都是功利组织,都是趋利避害的,各个公司都有习惯的或行之有效的做事规则和行事方式,不公布出来对于戴尔来说可能是其认为比较明智的做法,“时间会淡化一切热点问题的。”
而程向阳则认为,戴尔对员工的处理应该是在与联想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给外界一个声明,“戴尔应该道歉。”(本报记者胡孝敏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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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尔中国危机
2004年1月某媒体根据知情人士来信,称戴尔公司在企业文化的建立和实施过程中严重缺乏人性化,戴尔公司采取的是简单得近乎把员工视为流水线上“人件”PeopleWare的做法,员工离职率居高不下,引起轩然大波,人们开始质疑戴尔的企业文化。2005年2月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因胃癌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家属认定郑杰是“过劳死”,应属工伤;戴尔公司则态度强硬,断然拒绝。郑杰去世后,戴尔增加了一项“员工新福利”:每年全部体检。而原人力资源部经理跳槽离开戴尔。
2005年3月美国SeegerWeissLLP律师事务所日前代表全美相应客户向纽约地区法院提交诉状,指控戴尔公司使用欺骗手段,首先以低成本融资吸引客户,然后再要求客户接受高利率计划。SeegerWeissLLP指控戴尔公司的市场活动违反了纽约市的广告法和反欺诈法等相应规定。
2005年3~4月戴尔的“雪糕广告”引发争议。今年3月底至4月初,戴尔中国投放了一则楼宇视频广告:一位体型偏胖的男士被定义为中间商(渠道商),他接过快餐店服务员递过来的雪糕后,先舔了一口才交给顾客。分析人士表示,戴尔的广告意在表示,中间商不劳而获,捞取了利润,是在否定中间商的价值。
2005年5月在戴尔中国官方网站的一份在线销售广告上,一款配备19英寸液晶显示器的台式电脑报出了3999元的惊人价格。有数以百计的消费者被这个超低的价格所吸引,但是下订单时,却被告诉没有这种产品。在消费者强烈投诉之后,戴尔的销售人员解释说,“这是周末戴尔网站服务器数据出错的结果”,并称发现以后已经做了撤换处理。而对有多少人在广告撤换之前下了订单,以及戴尔准备怎样处理这些订单的问题时,戴尔销售人员没有明确回答。而2001年2月,戴尔在新加坡、中国香港和马来西亚等地的网站上,曾把一款型号为Inspiron3800C600ST的笔记本电脑报价从1338美元说成了123美元。外电报道称,戴尔最终以123美元的价格向订货人提供了该型号的笔记本电脑。
[责编:任威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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